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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4|违规电气焊危害大 一案双罚不留情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6/17 15:18:59  访问次数:247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本期曝光案例如下:基本案情:5月12日,丽水经开区综合执法部会同消防、公安部门开展明火作业专项检查,在对丽水市义达阀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主任李某全在厂房外过道进行电气焊作业,经进一步核查,发现李某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公安民警随即将李某全带回派出所调查,随后,开发区综合执法部也对该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违法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该公司处以2.4万元的罚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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