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外承包项目到期设备退运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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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此次电子申报时由于需要许可证件,被海关退单了。可是在《税则》书上并未说需要提供什么许可证件啊,怎么回事?

      答:这里除了需提供普通申报所需单证外,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7号令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列入《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进口单位需持《进口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是如果作为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情形除外。因此,作为对外承包工程物资退运进境的,海关凭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问:退运进境时,需要征收进口货物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海关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如海关能够确认为原出口货物,且单证齐全,凭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于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物资,海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照章征税。

       


      问:听说2015年关于旧机电进口报检出台了新的管理措施,对此次旧 机电退运进境有何影响?

      答: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第二条与第五条的规定,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 “出口退货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因此,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需要提交该特殊情况声明。

       

       

      理论依据

       

      1、 商务部2008年第7号令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 程》的通知;

      3、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2014年第145号);

      5、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6、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0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 2014年HS编码对应表的公告》

      7、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 定表的公告》

      8、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9、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条件》

      10、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验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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