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工品库的火工品、起爆材料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
爆炸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
爆炸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
爆炸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
爆炸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火工品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
爆炸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
爆炸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
相关部门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
爆炸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二条 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交回,各队组用不完的火工品、起爆材料,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3、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火工品箱、起爆材料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火工品起爆材料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
爆炸品和器材。
6、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条 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
打开。
2、火工品箱、起爆材料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3、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火工品、起爆材料核对清点清楚,不得徇私。
4、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 火工品回收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手续,剩余的火工品、起爆材料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火工品、起爆材料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五条 火工品的贮存
1、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目相符,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物资不变质。
3、对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
相关部门批准妥善处理。
4、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库共,库内清洁,通风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