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的贮存
1、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目相符,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物资不变质。
3、对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
当地部门批准妥善处理。
4、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库共,库内清洁,通风良好。
第六条 火工品的运输:
1、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火工品和起爆材料混装混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起爆材料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2、井下运输:
(1)运送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信号工,做到停车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送。
(3)禁止
火工品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4)火工品和起爆材料分别放在两个专用防爆箱,禁止装起爆材料装在衣袋内。
(5)领取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6)不得携带
火工品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停留。
(7)运送火工品和起爆材料人员不得相跟,两人间距至少大于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