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能效标识
泰安能效标识
1、目的
为指导生产者或进口商准确、高效地完成能效标识备案工作,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2、范围
适用于生产者或进口商的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工作。
3、流程
4、内容
4.1 网上材料
4.1.1在www.energylabel.gov.cn上注册企业用户;
4.1.2登录后添加产品备案相关信息。
4.2 文本材料
4.2.1应提交的文本材料,如下:
4.2.1.1 境内生产者
4.2.1.1.1 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2.1.1.2 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4.2.1.1.3 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4.2.1.1.4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4.2.1.1.5 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4.2.1.1.6 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
4.2.1.1.7 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企业自行检测);
4.2.1.1.8 能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4.2.1.2 境外生产者
4.2.1.2.1 境外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2.1.2.2 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4.2.1.2.3 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4.2.1.2.4 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4.2.1.2.5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4.2.1.2.6 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4.2.1.2.7 进口商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2.1.2.8 进口商企业信息表;
4.2.1.2.9 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
4.2.1.2.10 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企业自行检测);
4.2.1.2.11 能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注:
岳阳能效标识
泰安能效标识
1)同一生产者或进口商初次备案通过后,再次备案可不必重复提交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以及每年3月15日均应向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3)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提供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4.2.2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应真实有效。
4.2.3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4.2.3.1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4.2.3.2 生产者简称应与能效标识的生产者名称保持一致;
4.2.3.3 生产厂家应包括所有为生产者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
4.2.3.4 该表未加盖生产者公章无效。
4.2.4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4.2.4.1 能效标识可参照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4.2.4.2 能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详见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
4.2.4.3备案时每个规格型号都要提供一个标识样本。
4.2.5能源标识备案表
4.2.5.1 备案表中的信息应与能效标识标注信息一致;
4.2.5.2 该表未加盖备案方公章无效。
4.2.6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4.2.6.1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各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要
求,申请能效标识实验室备案。
4.2.6.2 检测报告注意事项
4.2.6.2.1 制造单位即产品的生产厂家;
4.2.6.2.2 检测报告中所附的铭牌、照片应清晰可辩;
4.2.6.2.3 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的额定值应是产品铭牌或用户说明书中的明示值;
4.2.6.2.4 报告中实测值应比标准规定值多保留一位小数,然后,按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进行数值的修约;
4.2.6.2.5 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6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7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2.6.2.8 报告涂改无效。
4.2.7品牌使用授权书
4.2.7.1 授权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应承担的法律及质量责任;
4.2.7.2 授权书无品牌授权方盖章无效。
4.3 标识型号扩展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目的,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基础上扩展新机型,并满足以下条件,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做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
a) 与基础型号同属一个系列;
b) 整机结构与基础型号基本相同;
c) 产品的能效性能与通过备案的产品一致。
注:申请型号扩展,可不必提供扩展机型的能效检测报告,但应提供扩展机型的能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书。
4.4 标识信息变更备案
已通过标识备案的产品,由于生产、设计、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变更型号,调整能效标识上的相关信息,可做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注:标识备案信息变更时,需提供变更机型的能效检测报告、能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书。
5、备案时效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5.2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向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并同时在网上提交备案材料,标识备案申请日期为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收到文本备案材料日期;
5.3 对于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在核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在10日内予以反馈和整改;
5.4 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将区别于按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分别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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