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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池指令的发展迅速。1991年3月18日,欧盟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制定完成。之后,欧盟委员会又于1999年1月5日公布了第98/101/EC号指令,该指令为第91/157/EEC号指令之修订版。最近,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废止现行之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新欧盟电池指令箭步而来
2006年9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一项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第2006/66/EC号指令─电池指令),废除自1991年起实施的原有电池指令(第91/157/EC号),同时引入生产商责任及标签规定。
新电池指令主要目的是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冲击,促进环保。并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的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等最高标准。另外,此指令也规定了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及标签规定。
新电池指令扩大旧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把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订立了以下措施:
•规定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限制便携电池采用镉,并制定豁免清单;
•禁止将汽车及工业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
•规定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率。
成员国必须达到规定的循环再造率,故回收程序必须实现下列最低的循环再造效益:
(a)循环再造率方面,铅酸电池及蓄电池以平均重量计为65%;
(b)以平均重量计,镍镉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75%;
(c)以平均重量计,其他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50%。
电池指令统一电池的产品规定,例如限制使用汞和镉(有若干豁免项目,如紧急/警报系统、医疗设备及无塞绳式电动工具)及引入3种不同的标签规定:(1)化学符号hg(汞),pb(铅)或cd(镉)(如适用);(2)回收筒标签;(3)容量标签。若进口欧盟的电池符合电池指令的要求,成员国不得禁止有关电池在市面出售。
值得注意的是,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根据指令,假若电器或电子设备装有电池,其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成员国注册,成员国应就违反电池指令订立相称及具劝阻作用的罚款,并须确保有关条例切实执行。电池指令的条例可以确保生产商不会被征收双重费用。装于废弃电器及电子设备之内的电池,将按照《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的规定(WEEE)回收。从电器拆出的电池,回收率按新电池指令计算,并必须履行电池指令的循环再造规定。
目前,新电池指令还没有正式实施,但受指令影响较大的将会是技术实力较薄弱的中小电池生产企业。不少大型电池企业因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和技术储备基础,能较快地反映并适应新指令的要求。以锌锰电池为例,目前,我国对其汞含量的要求是250,而欧洲的新标准是5,相差甚远,中小企业达标难度较大。
对电池中的限制物质如下:
应根据第24(2)条规定的程序在2009年3月26日前制定。
含汞超过0.0005%、或含镉超过0.002%、或含铅超过0.004%的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标注相应金属的化学符号:Hg、Cd 或 Pb。上述化学符号应标注在附录II标识的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