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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规则
O型圈经制造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文件。
O型圈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O型圈外观尺寸,胶料或产品的常态物理性能。
每批胶料应取一辊进行硬度、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等等常规无力机械性能试验。
型式检验项目:胶料或产品的全部物理机械性能试验。
形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
在下列情况之一,制造商应对产品进行形式检验:
1. 新产品定型时:
2. 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3.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4.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5.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所有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检验项目中的技术指标中有不合格项,允许在同批次中加倍臭氧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二、大橡胶连接圈,进口客制件的外观质量检验
GB/T 3452.2-2007《液压气动用O型橡胶密封圈 第2部分:外观质量检验规范》等同采用IOS 3601-3:205,代替GB/T 3452.2-1987,规定了液压气动用O型橡胶密封圈外观质量检验的判定依据,对O型圈的表面缺陷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并对这些缺陷规定了最大允许极限值。也适用宇航工程中使用的O型圈。
三、样品和试样的停放
(1) 尚未制备试验的样品及试样进行调节之前,应保存在引起老化可能性最小的环境中,如热、光或污染物,包括来自其他样品的交叉污染。
(2) 所有试验,试样形成与试验之间的最短时间间隔为16h。若试样是从成品上裁下来或者用整个成品进行实验时,例如桥梁支架,可能需要停放16h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产品说明书和/或有关的试验方法应给出最短时间间隔。
(3) 非成品试验,试样形成与试验之间的最长时间间隔是四周。对于要求比对评估实验应尽可能在相同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4) 非成品试验,试样形成与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三个月。其他情况时,应在消费者收到产品之日起的两个月内进行试验
(5) 这些要求仅与在初始和交付阶段的原始橡胶材料试验及成品有关,其目的的特殊试验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例如对工艺控制或对一个产品在非正常环境停放影响的评估,这样的原因应在实验报告中明确陈述。
(6) 如过是未硫化胶料,应在规定的某一标准试验室温度下调节2h~24h,宜放在密封的容器中,以防其在空气中受潮,或者在一个相对湿度控制在50%+/-5%的房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