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扣件销售合同【扣件供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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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锻铸铁分类及技术条件》(GB978-67)的规定,用机械性能不低于 KT33-8的可锻铸铁制造,而扣件的附件(T形螺栓、螺母、垫圈)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中A3的规定;螺纹均要符合《普通螺纹》(GBl96-81)的规定,垫圈则要符合《垫圈》(GB96-76)的规定。扣件不应有裂纹、气孔,也不应有疏松、砂眼或其它影响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扣件与钢管的贴合面要接触良好,扣件夹紧钢管时,开口处的最小距离要不小于5mm;扣件的活动部位应使其转动灵活,旋转扣件的两旋转面间隙要小于lmm。
3.钢脚手板用材要求
材质应符合A3有关技术规定,用板材压制时,其板材厚度不要小于2mm,其表面的锈迹斑点直径不大于5mm,并沿其横截面不能多于三处,对有锈蚀脱层者一般不能使用,有裂纹、凹陷严重者也不能使用。若用型钢、钢筋组合焊成的脚手板时,焊接用的焊条,要符合现行《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中有关规定的要求,且焊条的型号应与本体金属强度相适应或提高一级。
4.木脚手板用材要求
木脚手板采用杉木板和落叶松板,板厚不小于50mm,板宽为200~250mm,板长3~6m。在距脚手板两端80mm处用10号铁丝加两道紧箍,防止板端破裂。也可使用竹片脚手板、钢木混合脚手板、薄钢脚手板,但不管使用何种脚手板都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5.木质脚手架
(1)木质脚手架的材质和规格要求是应采用质轻坚韧的剥皮杉杆或落叶松。桦木、椴木、油松因质地不坚韧,易腐朽并有枯节,杨木、柳木因质脆易折等均不准使用。
(2)木质脚手架应采用杉木和落叶松材。规格要求:使用木杆搭设脚手架时,立杆和斜杆(包括斜撑、抛撑、剪刀撑等)的小头一般不小于70mm;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的小头一般不小于80mm;脚手板的厚度一般不小于50mm。
(3)选材要求。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斜杆等,一般均应采用二等材,不得使用方木。
(4)搭设高度规定:单排木脚手架不得超过20m,单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不能超过50m,特殊脚手架和高度超过50m的高大脚手架,必须经计算与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