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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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0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 2023 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分批次申报、受理和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受理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地认定管理机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2021 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分两批开展,各地认定管理机构上报的截止时间分别为6-8月。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采取全封闭网络评审方式。第一批评审未通过企业可完善申报材料再次提出申请,参加第二批评审。

      福利待遇

      (一)可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原25%的基础上降低40%,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

      (二)研发费用资助采用加计扣除,175%研发费加计扣除;

      (三)获得由部、部、国家税务总局三家联合发布的国家级资质荣誉;

      (四)资金补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获30万元。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市科技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为加强培育、引导增量,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现组织开展山东省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申报范围

      1.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9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02

      有关要求

      1.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科学、合理统筹安排基层服务人员,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同时,各市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认真指导企业填报高企认定材料,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2.企业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企业应规范、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企业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地部门不得委托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市(国家高新区)部门应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4.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市(国家高新区)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各市(国家高新区)部门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资格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各市(国家高新区)部门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各市(国家高新区)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各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5.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第十二项要求选择一个主要服务区域向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6.按时报送材料。各市(国家高新区)部门收取1份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以备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3至7,并于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审核提交。同时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8)、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9)(各一式四份)、中介机构PDF版证明材料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一式两份)报送省科技厅,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报市税务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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