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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资讯: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续签吗
老郭2015年10月14日入职珠海某电梯公司,月平均工资为7334.5元。老郭入职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13日到期。2019年9月27日,公司向老郭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老郭于2019年9月27日签收了上述通知书,并书写签收意见:不同意赔尝金的数额,按合同法必须赔尝8个月补偿金。10月11日,老郭办理了交接手续,并于合同期满离职。老郭于11月14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尝金58766元。
本案中,公司与老郭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未有证据证明老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递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情况下,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老郭具有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老郭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老郭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故公司本应与老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直接向老郭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损害了老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老郭要求支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尝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司应当向老郭支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尝金7334.5元×8=58676元。
启示
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递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主动向员工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