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社保服务,企业员工社保管理,五险一金服务,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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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这样一个案例,小C刚在新公司就职,签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而有关社保购买的问题,公司承诺小C在试用期3个月过后给其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保,小C对此也表示同意。可小C工作一个月后,公司以小C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为由,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小C提出需要为其补缴这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然而公司不愿意。最后小C走法律流程,仲裁判定企业为小C补缴工作一个月的社保。

      试用期没社保?根据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只要企业或用工单位有实际意义上的用工关系,作为企业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无论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而根据我国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试用期中的社保问题,可以看出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所以在以上内容中我们不难总结一下两点: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试用期的社会保险问题所以在此说明,给每位员工如实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个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不给员工上社会保险。看了上面的各位心里一定要有个数,我国现行劳动法是保护劳动的,所以千万不要被企业什么试用期不给上保险所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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