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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实行标准用工制,员工小王因工作量的增加,不得不利用加班时间来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加班前,小王利用邮件向经理说明加班事宜,并请批准,部门经理答应其加班。等到发工资时,小王发现自己的工资条上并没有出现自己的加班工资,于是小王找到部门经理追问情况,部门经理之后与人事经理一同来到会议室向小王解释,人事经理解释说,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工作日延长时间的,首先予以调休,你上个月在工作日总加班时间为8H,公司将会根据你的工作情况给予你调休一天。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小王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说明公司如何合理的控制加班时间。
案例解析
本案是关于加班费所引起的纠纷,焦点是公司拿员工工作日加班时间来进行调休是否合理。
案例中小王是由于工作量无法在正常上班时间完成,向经理申请加班以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可见小王加班程序走的合情合理,并无不妥之处。
公司制度规定,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加班的,应该给予调休,可以理解为公司规定员工在工作日以外加班的优先进行调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得知,调休仅限在非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员工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得以调休来冲抵加班时间,须支付员工在加班时间所产生的加班费用。
因此,公司规章制度即便规定‘员工在工作日加班的,应该给予调休’此项条款并进行公示,也属于无效条款。
可见,员工小王应向公司要求支付其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公司应依法支付员工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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