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申报奖励资金项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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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工业项目建设

       

      1.支持新建制造业项目。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的制造业(含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下同)项目,项目按期投产后,单独供地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新购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最高8%,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非独立选址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新购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最高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2.鼓励实施技改项目。对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最高8%,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新纳入统计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突出扶持重大项目。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制造业项目、1亿元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类项目、1亿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按期投产后,按其新购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最高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市、县区(开发园区)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淮北市政策咨询:0551-65300128,15855137731微信同号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4.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其领导班子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10亿元以上企业每上一个10亿元台阶,给予其领导班子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中国制造业500强、安徽制造业50强企业,分别给予其领导班子100万元、5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总部迁至我市的,给予“一企一策”支持。

       

      5.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企业增产增收。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当年产值每净增5000万元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同时符合支持提档升级奖励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7.支持企业进规入统。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当年产值达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增加奖励8万元、25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入库的“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重组成功并通过认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业兼并重组项目,兼并方当年实际出资人民币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兼并后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国家部委、省政府以及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按场地租赁费、布展费最高3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合计补贴最高50万元。对参加央视“精品安徽”集中宣传推介的,按广高费的35%给予补贴。

       

      三、支持产业链式发展

       

      10.支持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5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列入省《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实施方案》的县区、开发园区,按省级支持资金,由市财政给予一定配套。

       

      11.支持产业核心技术攻坚。对企业和研究机构联合揭榜,在工业基础领域、 “四基一高一大” 产业和5G应用、集成电路、虚拟现实技术、智能机器人、生命健康、氢能源和能源材料等领域,进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的,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2.支持“三首”产品发展。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三首”产品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分别按省财政奖补资金最高50%配套,给予合计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市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最高15%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100万元。

       

      13.支持产业集群加快发展。对县区、开发园区参与全市产业升级“个十百千”工程的首位(高成长)产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每年对其发展质量进行绩效评价,评估得分超过80分的,给予一定的用地指标奖励。

       

      四、支持发展新型制造

       

      14.支持智能化改造。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最高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200万元。对申请经国家及省备案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产品、工艺、信息化等对标诊断服务的企业,按诊断服务费用最高50%,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经省新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5.支持两化融合。对实施“深度上云”并通过评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类试点示范企业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优秀工业APP和工业APP创新应用示范、工业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6.支持精品制造。对主持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同),分别给予每个标准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新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省政府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6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商标品牌示范区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支持绿色制造。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节水改造、工业清洁生产、工业污染防治、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信息化服务平台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最高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产品、装备、技术、项目列入当年《安徽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工业企业,单款产品、装备、技术、项目给予最高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数量最多3个。

       

      18.支持服务型制造。对新认定的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家、省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奖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大赛所获奖金最高30%给予奖补。对经政府部门批准独立举办工业设计赛事的,按赛事举办费用最高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19.支持信息产业发展。对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软件百强企业、互联网百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省级优秀智能硬件产品的企业,按省奖补资金最高50%,给予每个产品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数量最多3个。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新型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只奖补一个。

       

      五、附则

       

      20.政策说明。本政策未作具体明确,涉及招商引资、科技创新、“三重一创”、民营经济、企业融资上市、政府质量奖等内容,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市财政局提出政策兑现方案,经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除有明确指出外,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暂定执行至20221231日。本政策与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相关政策为准。我市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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