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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标志认证 (简称MA、KA认证)是国家煤矿安全标志办公室针对煤矿井下用品实施的一种强制认证,凡是在矿用产品安全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取得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产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标志,需经申请填写申请书、初审和合格登记、评审和发证几个步骤。
1、申请
(1)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③主要管理者应了解煤矿安全相关法规;
④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⑤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⑥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
⑦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⑧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⑨其他有关条件。
(2)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 ②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部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或评审意见;
④其他有关条件。
(3)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③产品照片;
(4)其他有关资料。
2、评审
(1)初审、受理
机构和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中诺检测给予协助和指导。
(2)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实验室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检验。
(3)现场评审:
机构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3、发证
国家机构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发放国家认可的《安全标志》,准许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标识》;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
4、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评审费用和产品检测费用。
5、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依据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