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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爆炸性危险区域使用的防爆设备从生产、安装、使用、检查、维修、退出市场的一系列生命周期里, 定期检查是对其使用状况、防爆安全性能的有力保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在标准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就有明确的规定: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前言中也明确指出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所以说,类似的安全规范,也属于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另外,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应急〔2019〕78号)》,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 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所有防爆区防爆电仪设备的防爆隐患均属于重大安全隐患(黑体字),其中第6特殊条款,“6.1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属地部门应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因此,作为防爆设备的使用方,对设备的定期防爆检测不仅必要,而且是强制性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定期检测所出具的《危险场所电气防爆检验报告》中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257-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3836.15-201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