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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口单位材料齐全后,商务部应正式受理,并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商务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进口单位,要求申请进口单位说明有关情况,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填报内容进行调整。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也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注意:上述时限不含在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时间。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适用哪些范围?
一般贸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内销料件)、易货贸易、租赁、援助与赠送、捐赠等方式进口,以及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的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均需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订货合同;4、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进口旧设备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6)进口旧设备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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