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锤国标检验规则
1 为了检验空气锤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特规定以下的检验类别:交检、抽检、型式试验。
2 每台空气锤都必须进行交检。
3 对批量生产的空气锤必须按批量的 20%进行抽检,但每批不得少于一台。
4 由于结构、工艺变化,材料和配件更换后而生产的第一台锤及新产品必须做型式试验。
5 空气锤的各检验类别的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 空气锤的质量标记和标牌应固定在锤身上明显的位置。
2 标牌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在标牌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或商标;
b) 出厂编号;
c) 型号、规格、名称;
d) 主要参数和尺寸。
3 空气锤包装应符合 JB/T 8356.1 的有关规定。
4 每台空气锤均应随锤附带下列技术文件:
a) 合格证明书;
b) 装箱单;
c) 使用说明书。
5 空气锤在运输时应当防止机械性的损坏。
6 空气锤应在干燥、通风、防雨的地方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