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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
办理程序
适用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审批权限:
1.国家级权限: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权限执行。
2.省级权限: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以及办理先行使用草原手续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3.州(市)级权限: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2公顷及其以下的,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委托权限执行。
4.县(市、区)级权限:临时占用草原的;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特殊使用草原: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依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上述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