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带动产业,支持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发展产学研,共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武汉市自2017年出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政策,以下整理关于这以一政策相关信息,为申报2022年这一项目的企业提供参考,从申报条件,企业绩效评分标准,有效期以及这一政策给出的优惠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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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上一年销售收入不少于3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2亿元),且近二年研发投入经费之和不低于2000万元(农业领域不低于500万元)。高新技术领域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需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
2、工程中心具备开展技术试验和行业服务所需的物理空间、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3、工程中心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不少于10人(农业领域工程中心的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不少于5人)。
4、工程中心近三年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或委托研发项目数不少于2项。
5、工程中心近三年累计获得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3项。知识产权成果包括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下同)。
(二)高校类
1、依托的学科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者特色学科,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
2、工程中心拥有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不包含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工程中心近三年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与依托学科相关)不低于10项,或近三年接受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与依托学科相关)入账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工程中心近三年向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与依托学科相关)不少于3项。
5、工程中心近三年自主获得的的知识产权成果(与依托学科相关)不少于6项。
第七条 市工程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依托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
(五)局长办公会审定;
(六)公示;
(七)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八条 经认定的市工程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效期3年(自下达认定批文之日起),由市科技局统一授牌。
二、企业绩效评价标准: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对三年有效期到期的市工程中心集中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市工程中心根据绩效评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并按时向市科技局提交绩效评价申请。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绩效评价,需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年度的绩效评价。市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单位发生重大变动情况,如企业重组、高校合并等情况,可提出延期申请。
3、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市工程中心提交的绩效评价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绩效评价等次建议,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对外公布。
三、申报流程
主要包括申报、资格审查、初评、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公示认定六个程序。其中资格审查、初评、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程序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
(一)申报。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自愿进行申报,按照单位归属地原则,由各市、州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供省工程研究中心资格审查及证明材料,审核后统一推荐。
(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主要对工程研究中心领域方向、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由我委反馈给相关市、州,由市、州通知相关单位按要求编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
(三)初评。初评主要是对工程研究中心各项申报数据进行核定、打分。通过初评的单位,由我委反馈给相关市、州,由市、州通知相关单位按要求编制专家评审答辩材料。
(四)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以答辩方式进行,主要是对工程研究中心的现有研发基础、技术成果、人才条件、转化能力、经费投入、目标任务、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取。
(五)现场考察。现场考察重点核实申报材料与实际是否相符,以及实地考察工程研究中心运营管理等情况。
(六)公示认定。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认定评审报告和推荐名单,省对拟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进行综合评估、研究,经公示后予以认定。
四、奖补
1、对新认定和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市工程中心,依据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按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
2、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和合格的市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发文并授牌。绩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以及未提出延期申请且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市工程中心资格自动失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3、市工程中心有效期内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绩效评价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4、市工程中心在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中心资格,已获得认定、绩效评价经费资助的,返还补贴经费,其依托单位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