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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能效标识
龙标检测作为中国能效标识中心合作单位,企业在申请中国能效标识时,可直接向龙标检测递交申请,由龙标检测对企业提出产品进行检测与备案一条龙服务,费用优惠,时间快捷,操作方便,服务周到。公司提供专业、优质、快捷的中国能效标识检测与备案代理服务。
福州能效标识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
检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 690V 及以下的电压,50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能效
2 级和 3 级的额定功率在 0.55kW-315kW 范围内,能效 1 级的额定功率
在 3kW-315kW 范围内,极数为 2 极、4 极和 6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
N 设计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
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 80 毫米,宽度最小为 54
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极数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上要求标注的产品规格型号、效率、额定功率和极数,若产
品铭牌上有相对应的信息,标识参照铭牌同时使用,该标识的最小样
式和规格见附件 1。若产品铭牌上缺少相对应的信息,则标识上必须明
1确标注所有信息,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2。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的测试方法依据 GB/T 1032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验
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
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
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
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 GB 4831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
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
法的要求和检验报告确定。
4.4 效率应依据 GB 18613、GB/T 1032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
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
符合 GB 755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2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当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产量
很少时,能效标识可采用打印的方式。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粘贴或悬挂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
5.6 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
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的产品应当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按规格
逐一备案。
6.2 每个型号可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 80-160、
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
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规格型号的检验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
提交检验报告。
6.3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
提交《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4),以
及 《 办 法 》 所 规 定 的 相 关 备 案 材 料 , 并 同 时 在“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4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5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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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
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
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6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
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备案单元的标识
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
料。
6.7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