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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EVFH-Q-W-4/4.2+5/5.7-J 表示充装气体类抑制介质,安装于电池箱外部,第 1 组抑制介质质量 4 kg,贮存压
力 4.2 MPa;第 2 组抑制介质质量 5 kg,贮存压力 5.7 MPa,降温型电动客车动力锂离子电池箱火灾防控装置
7 要求
7.1 一般规定---CCCF/XFJJ-01热失控标准下载热线15327203410
7.1.1 火灾防控装置组成
火灾防控装置通常由危险源探测产品,数据信息汇集、传输、反馈装置,声光报警产品,火灾抑制
装置、连接管路及附属配件等组成。
7.1.2 全周期工作要求
除车辆保养外,车辆运行情况下及停车3日内,火灾防控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7.1.3 市场准入要求
7.1.3.1 火灾防控装置的各组成部分,均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尚无国家、行业标准的,
应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制定并执行企业标准。
7.1.3.2 应具备证明能够持续满足上述标准要求的技术资料及第三方证明文件。
7.1.3.3 火灾防控装置中使用的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制度的消防产品,应具备相关证书。
7.1.4 火灾抑制介质要求
7.1.4.1 火灾抑制介质应具备良好的火灾抑制能力,不得对保护对象产生危害、损害作用。
7.1.4.2 当不确定因素导致抑制介质误动作喷放时,不得对电池箱、电池及箱内附属部件产生损害作用。
7.1.4.3 火灾抑制介质喷放后,应易清理、易复原。
7.1.5 保护容量要求
非降温型火灾防控装置保护单个电池箱容量不应大于 18 kWh。
7.1.6 防爆特定要求
通过燃烧产生抑制介质的火灾防控装置,其防爆等级不应低于GB 3836.1-2010中 Exd ia ⅡC T4
Ga,且应提供第三方防爆证明文件。
7.2 危险源探测
7.2.1 功能要求---CCCF/XFJJ-01热失控武汉生产商,武汉电池热失控厂家、武汉电池包热失控
7.2.1.1 火灾防控装置应具备探测一氧化碳气体浓度,电池或电池组表面温度的功能。也可具备探测其
他危险源的功能。
7.2.1.2 预警功能采用一氧化碳气体浓度探测方式。火灾抑制介质喷放功能应采用电池或电池组表面温
度确定方式。
7.2.1.3 当采用温度场测定方式替代电池或电池组表面温度测定时,其相关算法、判定标准、软件安全
性能均应经第三方验证确定。
7.2.2 预警功能
7.2.2.1 按9.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安全限定临界值达到190 ppm±50 ppm时,应发
出预警信号。
7.2.2.2 预警时,应通过声报警、光报警或声光复合报警的形式进行警示,声报警器的最大声压级不应
小于75 dB(A计权),光报警器的闪光频率应为1 Hz~2 Hz,并能清晰闪烁。
7.2.2.3 采用其他探测方式进行预警的,应经试验确认其符合预警要求。
7.2.3 火灾抑制介质喷放要求
7.2.3.1 按9.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当电池或电池组表面温度(或温度场方式测定的等效温度)达到
80 ℃±5 ℃时,应能通过自动/手动方式喷放火灾抑制介质。
7.2.3.2 火灾抑制介质应在0~10 s内自动喷放。10 s内未喷放的,应通过手动喷放。
7.2.3.3 采用电池管理系统(BMS)相关数据作为火灾抑制介质喷放依据的,应符合上述要求。
7.2.3.4 采用其他探测形式控制火灾抑制介质喷放的,应经第三方测试验证,并确定有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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