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机能效检测 通风机能效备案 通风机能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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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人民币)
  • 规格:电动机中国能效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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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 690V 及以下的电压,50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能效2 级和 3 级的额定功率在 0.55kW-315kW 范围内,能效 1 级的额定功率
      3kW-315kW 范围内,极数为 2 极、4 极和 6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 设计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
      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 80 毫米,宽度最小为 54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极数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上要求标注的产品规格型号、效率、额定功率和极数,若产品铭牌上有相对应的信息,标识参照铭牌同时使用,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1。若产品铭牌上缺少相对应的信息,则标识上必须明1确标注所有信息,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2。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的测试方法依据 GB/T 1032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 GB 4831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法的要求和检验报告确定。
      4.4 效率应依据 GB 18613、GB/T 1032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
      GB 755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2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当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产量很少时,能效标识可采用打印的方式。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粘贴或悬挂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
      5.6 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的产品应当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按规格逐一备案。
      6.2 每个型号可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 80-160、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规格型号的检验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提交检验报告。
      6.3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4),以
      “中 国 能 效 标 识”(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4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5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6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备案单元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7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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