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锤试验方法
1 空气锤在试验前应按下图的规定调整锤的安装水平
2 试验应在电压、润滑正常的条件下进行。
3 运转试验
3. 1 运转试验时间不得少于 2 h。
3. 2 在运转试验时间内,锤头连续行程时间不得少于 1.5 h,且行程不小于工作空间高度的3/4。
3. 3 试验时各部分应运转平稳,不得有不正常的尖叫声。
3. 4 润滑系统及接合面的密封处不得漏油、漏气。
3. 5 运转试验结束时,工作缸和压缩缸的温度应从测试孔或润滑孔进行测量,高温升不得超过 70℃。
3. 6 运转试验结束后,应进行提锤、连续打击、压锤三种工作规范的检查。检查操纵机构是否灵活、轻便、准确。在进行上述检查时,手柄操纵力不得大于 50 N,脚踏杆操纵力不得大于 80 N。
3. 7 空气锤的噪声应符合 JB 9973 的规定。测量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 8 连续(自动)打击时,轻打不得出现重打。
3. 9 运转试验结束后拆开缸盖,吊出锤杆及压缩活塞,检查缸壁、锤杆、活塞与活塞环,不得有拉伤和不正常的磨损等现象。
4 打击能量试验
4.1 用测量锤头向下运动至上、下砧块砧面的距离为(0.0053G+3.5)cm 时锤头速度的方法确定空气锤的打击能量。
打击能量按式(1)计算:
式中:E——打击能量,J;
G——落下部分实际重量,kg;
V——在测速位置锤头重打时的速度,m/s。
4. 2 亦可用附录 A(标准的附录)所载的方法确定锤的打击能量。
4. 3 打击能量不得小于 JB/T 1827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