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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奖励及2021年申报时间预测
    发布者:wotao0615  发布时间:2020-12-24 17:39:02  访问次数: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需要符合什么要求?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申报奖励政策有哪些?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包括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安徽省技术发明奖、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合肥安徽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安徽省科学技术奖每年申报时间大约在三、四月份。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政策解答15855137731微信同号),0551-65300128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奖励政策

    1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为100万元。

    2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安徽省技术发明奖和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特等奖4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3安徽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为5万元。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提名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重大科技成就奖:候选人原则上应是国家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2.自然科学奖:主要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主要作者(或是主要学术思想的提出者)。论文专著仅署名国外单位的,不得列为代表性论文专著;论文专著署名同时包含国内、国外单位,且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为国外单位的,须在附件提交国际合作证明;我省学者为非通讯作者的,通讯作者应当提供同意报奖的知情证明;两个及以上完成人联合报奖的,第一完成人应当提供合作关系说明并承诺签名。

    3.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单位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两个及以上完成人联合报奖的,第一完成人应当提供合作关系说明并承诺签名;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报奖的,应提供单位合作证明。列入主要完成人名单的完成人应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并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奖侧重成果的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学技术进步奖侧重成果的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

    4.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应是在与安徽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境外人员(组织)。生产、经营、招商引资、贸易往来等不在该奖范围之内。

    5.提名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主要论文论著应当于20191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项目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91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列入国家或省部以上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6.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7. 2019年度省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20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8. 2019年度经受理评审但未授奖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不得以同样技术内容和材料再次提名2020年度省科技奖。(缓评及异议处理完毕不影响再次提名的项目除外)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授予条件

     

    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安徽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安徽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支撑发展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安徽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境)外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与本省个人、组织合作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向本省个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国(境)外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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