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对象:风机
鉴定委托事项:风机设备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防爆型
鉴定形式:案情了解、现场勘验、鉴定检测、技术分析和专家鉴定
二、鉴定概述
申请人:XX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方)与被申请人XX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被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申请方向被申请方购买无机玻璃钢风管、风机等设备,并注明只将所需要风管设备的制作及厂里风管设备装上车;且均为备注防爆型,验收标准按申请方所提供的图纸及国家标准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方发现被申请方隐瞒了风机不属于安全防爆型的事实,造成申请方产生巨大损失,申请方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司法机构。申请方提出如下申请诉求:解除申被双方《销售合同》中有关涉案产品风机部分的合同内容;被申请方退还风机款及赔偿损失;被申请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司法机构委托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对涉案风机是否为合同约定的防爆型风机进行鉴定。
鉴定公司组织鉴定专家组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将鉴定相关要求及鉴定专家组成员情况告知司法机构和各当事方,各方均未表示异议。
工作人员及鉴定专家、申被双方及委托人共同到达鉴定标的物所在地,鉴定专家向申被双方进行案情了解。
鉴定专家组依据资料审查、现场勘验、鉴定检测,通过技术分析形成鉴定意见。
1. 背景情况调查
1.1记录调查
1.2资料审查
2.《销售合同》
2.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
2.2鉴定委托事项及其具体化及现场调查;
3.主要争议:案涉风机设备是否属于防爆型
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可得:涉案风机设备系统不能认定为防爆型风机设备系统
司法机构采纳鉴定意见,申被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所涉风机部分的合同内容被原告解除;被申请方向申请方返还货款并作出相应赔偿;驳回申请方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