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收取鉴定费用,并向人民法律机构司法技术部门发送《鉴定交费通知》,《鉴定交费 通知》包括鉴定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 算方式、交费期限等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是否包括鉴定人出 庭费用。申请人、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未约定出庭费用的,经人民法律机构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出庭费用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 法律机构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相关事宜的通知》(渝高法 〔2012〕330 号)执行。
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交费通知》 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用。申请人交纳鉴定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交 费凭证提交司法技术部门。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交纳鉴定费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未交纳鉴定费的 情况书面告知审判组织,审判组织应当按撤回鉴定申请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 可以要求产品质量鉴定机构退还鉴定费用,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应予退还: (一)经人民法律机构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二)法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中有《重 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终止鉴定无正当理由的; (四)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备用专业机 构能够作出鉴定的情形; (五)存在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一项至第三项之情 形的。 第十八条 在鉴定活动中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专业机 构无法作出鉴定意见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对已经产生的相关鉴定费 用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