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住户因安装自来水设施的员工疏忽未关闭阀门,致水漫溢至楼下一住户,该住户装修的家具、家电等全部损坏。2014年2月26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万某赔偿原告游某经济损失37031元。
原告游某、被告万某均于2012年在郭陆滩镇街道一处商品房购买房屋,原告居一楼,被告居三楼。2013年6月10日,被告万某与一家供水公司签订供水协议,由该公司派员安装自来水。期间,员工安装完毕后未在出水口安装水龙头,也未关闭水闸阀。此后,被告因事未返回居住。致使水管出水后从被告三楼卫生间排水管流至原告居住的房屋,原告家的家俱、家电、装修设施等损坏。
2013年6月17日,原告游某委托固始县公证处对房屋损坏状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证据保全。11月23日,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房屋内的财物损坏情况进行价格损失鉴定,被损财物价值36031元。鉴定费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游某、被告万某系相邻关系,被告在三楼房屋内安装自来水时,因未安装水龙头也未关闭阀门,致使出水后通过室内排水管流到一楼原告房屋,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被告辩称原告的损失系因供水公司违反供水协议造成,但其与供水公司的合同系另一法律关系。故对于其辩解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