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供销合同
需方: 合同编号:20111011
供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江西.萍乡
签订时间: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 厂家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运费 (万元) |
金额 (万元)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履带挖掘式装载机 |
ZWY-80/ (大坡度) |
江西鑫通 |
台 |
1 |
38 |
/ |
38 |
预付款到10天发货 |
合计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元整(含税含运费) |
合计:¥380000元 |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及设计制造标准:
2.1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企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2.2质保期:挖斗装载机质保期为壹年(其中爪齿、爪座、齿销易损件为三个月,刮板链组、链条、从动轮、主动轮、阀组、液压马达为半年,电机、主泵、油缸、结构件为壹年)设备自移交需方使用之日起计算。
2.3质量的保证、要求和责任:供方向需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未经使用的,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性能要求;设备配置符合合同规定的配置要求。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3.1需方初步验收(数量、外观)合格后,在使用中若发现有质量问题,由供方仅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不对因此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使用单位安装、调试、运转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由供方对质量问题负责。
3.2质保期内,若因整机设备设计、生产的原因、或设备正常损耗所造成的零部件损坏,由供方在最短的时间内免费提供同型号损坏零部件的新配件给需方;但任何未经供方或供方授权人认定,用户自已修理、自已更换部件而使故障原因被破坏,无法进行鉴定的不给予保修;
3.3质保期结束后,如经需方要求,供方将外派服务人员进行有偿技术服务,主要进行设备维护及维修指导服务。针对需方维修、技术及操作人员的需要,供方提供有偿技术培训服务及配件供应。
3.4本公司长期配有维修人员进行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4.1符合运输要求,确保标的物不受损坏或损失,包装不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5.1随产品同时交货,同时提供《发货清单》。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
6.1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时起转移,但需方未履行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归供方所有;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供方提取标的物。
第七条 产品的交付:
7.1交付方式及费用承担方式: 汽车运输,供方承担。
7.2交付时间和内容: 预付95%货款到帐后10天发货。
7.3交付地点:
7.4供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供方交货时,应提供标的物的使用说明书(中文版),整机产品合格证,《发货清单》,若设备为煤矿防爆机型,则还应提供整机设备的煤安证。
第八条 设备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支持:
8.1培训时间和地点:A、供方可在公司内对需方相关人员进行为期7天至10天、2-3人的短期培训;培训期间的食宿由供方承担;培训人员往返的交通费用及劳务工资由需方承担。B、供方可为需方推荐熟练操作机械人员,且根据实际情况与需方鉴定劳务协议,所有费用由需方承担。以上两种形式由需方选择其一。
8.2培训方式:供方提供经验丰富、合格的技术人员对需方人员在供方公司进行技术培训;
8.3设备的解体、安装、调试:供方向需方免费提供一次设备的解体、安装、调试。期限为服务人员到达需方指定地点7天。
第九条 产品验收:
9.1 验收时间:货到需方工地进行设备外观验收;
9.2验收方式:产品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及随机配件;
9.3验收地点:双方约定地点;
9.4设备所需液压油和电缆由需方自供
第十条 货款的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95%,余5%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第十一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1.1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需方有权并应在验收当日提出异议和拒收产品,供方承担退货,更换费用;
11.2双方签订的技术、质量协议以及买卖双方相互的承诺对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异议 期七天;
11.3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2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1.4需方在提出书面异议时,应说明不符合规定的验收情况,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处理意见;
11.5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当造成对产品的质量下降,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13.1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4.1供方可向需方推荐机械操作人员,由需方自行与机械操作人员建立劳动雇佣关系,供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条件:
15.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15.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或合同规定的设备定金款到达供方账户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未经协商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
16.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有需要须同时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传真确认件,补充协议和传真确认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其它事项:巷道尺寸高
供 方 供方(章): 住所: 江西萍乡市高新技术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祥 委托代理人:刘江 电话:15979223968 传真:0799-3671128 开户银行:江西省萍乡市工商银行跃进支行 账号: 邮政编码:337000 |
需 方 需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