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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双金属温度计出口退税的详细要求
    发布者:hongqiyibiao  发布时间:2012-05-05 08:30:41  访问次数: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我国出口的双金属温度计,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2.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2.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双金属温度计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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